第十三条

有效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划定区域和指定任务,负责军队单位所需药品的供应保障。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不得向地方单位和人员供应药品;因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向地方单位和人员供应的,应当经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批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