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在本市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以及市政工程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编码登记或者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使用者处每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