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5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