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研究解决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家庭教育指导问题,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