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社区矫正、社会观护以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