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家庭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开展法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素养;加强预防犯罪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心理生理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管控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