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科学研究,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信息共享,促进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和标准。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应当依法对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