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可供人类利用的新型资源。
(二)数据要素,是指能直接投入到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数据,用于创造经济或者社会价值的新型生产要素。
(三)数据流通,是指数据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的过程,包括数据开放、共享、交易、交换等。
(四)数据交易,是指数据供方和需方之间进行的,以数据或者数据各类形态为标的的交易行为。
(五)数据治理,是指提升数据的质量、安全、合规性,推动数据有效利用的过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