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区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在数据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市场要素相互融通、有序流动、高效配置。鼓励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