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