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火灾发生后,供水、供电、供气、气象、测绘、通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单位,应当服从火灾现场总指挥的调度,及时、无偿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可能影响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拖延。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保守有关信息资料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