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可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站)、志愿消防队。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