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可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站)、志愿消防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