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粮场、粮库等场所的防火工作。在农业收获季节,对粮食打碾、储存场所的用火、用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粮食生产安全。

禁止在储粮区、柴草区乱拉乱接电线、吸烟和用火。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