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