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