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指导和组织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