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服务业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节水措施。高耗水服务业未采用节水设备或者未兴建节水设施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