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配水工程结合生态保护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健全农业节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