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推行水务经理管理制度。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的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建议,并按照核定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

因建设施工等非生活用水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水申请,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