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那曲冬虫夏草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那曲冬虫夏草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人为因素对那曲冬虫夏草的生长造成危害时,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