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第三章 保障机制第十八条有效市、县、乡三级林长、河湖长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林长、河湖长会议,研究解决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林草、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