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乡三级林长、河湖长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林长、河湖长会议,研究解决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林草、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