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