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员参加。

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