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二)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提供母乳喂养、婴儿营养和早期智力开发指导和咨询;

(三)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对体弱儿进行重点保健服务;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治;

(五)按时为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

(六)开展口腔、眼、耳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