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其主要内容是:(一)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二)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提供母乳喂养、婴儿营养和早期智力开发指导和咨询;(三)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对体弱儿进行重点保健服务;(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治;(五)按时为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六)开展口腔、眼、耳及心理保健服务;(七)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