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中深层地热水,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埋藏深度在二百米以下、四千米以内的,温度高于二十五摄氏度的水资源。按照赋存的地层层位分为明化镇组热储层(一般埋深五百米至一千二百米)、馆陶组热储层(一般埋深一千二百米至二千米)、基岩热储层(一般埋深八百米至四千米)。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表以下二百米以内、温度低于二十五摄氏度的地下水作为低位热源,利用热泵技术,实现冷热量转移,为使用对象供热(冷)的系统。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