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在有条件的区域,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增加地下水战略储备。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