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计量设施建设。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井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