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和支持通过季节性休耕、旱作雨养、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等措施控制和减少地下水取用量。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