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以及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同层等量回灌,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中深层地热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开采基岩热储地热资源,严格限制开采馆陶组地热资源,禁止开采作为后备饮用水源的明化镇组地热资源。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