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肉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尾、翅、皮等。

肉品管理,是指对用于肉品生产经营的畜禽的购销、运输、存留、屠宰及肉品的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