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