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园林、轨道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