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桥梁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城市桥梁上增加风雨棚、声屏障、盆栽绿化等设施,或者在城市桥梁保护范围内设置充电设施、从事工程施工作业、改变城市桥梁车道划分的,应当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依附于城市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方可建设。附设于城市桥梁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其权属由相应部门和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