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市场监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