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所指的畜禽遗传资源,是本省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和新发现、新培育暂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