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管理范围的土地或者转作其他用途,在明渠段设置排污(沥)口,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