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配套工程水质保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