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反制措施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将反制措施的决定通报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3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