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