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