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电商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农商对接、产销衔接,拓展农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