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微改造方式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整体风貌,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或者利用既有建筑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扶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培育文化创意等产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