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由保护责任人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历史建筑改造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如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执行;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应当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迁移和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