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将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日常保护、巡查等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