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没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或者划定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
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