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