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政府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