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处置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等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的捕捉、转运,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管理、检疫、疫情处置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对犬只诊疗活动和犬尸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对犬只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政务服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