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是公共汽车客运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并征求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社会各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区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重新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