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影响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